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7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4年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一六0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上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89年10月31日以89年度交簡字第160號(89年偵字第94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並於89年11月20日確定。乃於緩刑期間內即93年12月18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4年1月27日以94年度交簡字第1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上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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