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350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原設籍於桃園縣○○鄉○○村○○鄰○○路○○○號,後經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於95年12月1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甲○○遷入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依債權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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