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269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權計算表(債權金額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如何計算得出?)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