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19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最高法院刑事庭、 陳國禎 、 葉勝利 、 劉靜嫻 、彭昭芬、 阮富枝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