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204元,應
   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9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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