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29號聲請人 花長煌 訴訟代理人 林燕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並於104年4月22日刊登中華日報,迄至同年9月22日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報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基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04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臻┌───────────────────────────────────────┐│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普通股股票│1│62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