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534號債權人 朱清波 即瑞煜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明裕 即巨正企業社、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巨正企業社之主管機關登記資料,
並確認其正確負責人為何?若已非本件債務人,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