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3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提起返還租賃房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