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於九十三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再犯本案,足見其未能因前案遭查獲及偵查程序而心生警惕,惟此次酒駕並未因此肇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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