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零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零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捌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