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 鄭朝銓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悅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安家 被告 紀歐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1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