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707號債權人 邱冠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家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債權人聲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
090萬元,與所主張之事實即債務人應返還寄託物黃金不符。債權人究係基於何法律關係為請求,應具體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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