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106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原   告 丙○○
一、原告等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丁○○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三十六萬
  五千八百五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四千五百六
  十三元。
 ㈡原告丙○○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三十六萬
  五千八百五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四千五百六
  十三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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