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5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累犯,處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⑴犯罪事實欄第2行之「3674」更正為「4493」;
⑵附表編號2之「UA0000000」更正為「UA0000000」;編
號3之「UA0000000」更正為「UA0000000」;⑶所犯法條欄
第3行之「3674」更正為「4493」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
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7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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