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 徐錦乾 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魏振軒
沈崑章 余佩君 被告高雄市美濃區公所代表人 謝鶴琳 訴訟代理人 楊嘉宏
邱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