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聲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權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號抗告人 彭鈺龍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權限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