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6號聲請人 賴梅琳 屏東市○○街○○○號12樓之2相對人 陳秀慈 屏東市○○路○○段○號相對人 陳仁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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