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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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昶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債務人陳昶佑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陳昶佑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