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九號
原告乙○○
辛○○丁○○甲○○被告庚○○
丙○○戊○○己○○右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九三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何俏美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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