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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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286號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0000000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