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丙○○
送達代收人 葉美利 律師)戊○○○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 律師
葉美利律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陸軍總司令部設桃園龍潭郵政第九○六一七號信箱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乙○變更應為送達之住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上訴人乙○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丁振昌~B3法官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