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9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詹侑霖 即詹安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