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5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豫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738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99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豫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王豫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毒聲字第3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62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5年6月27日停止執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即96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本院96年聲減字第1844號裁定減刑為1月15日確定(已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1月27日某時許,在屏東縣新園鄉五房村某堤防,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入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屏東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於106年11月30日10時19分許經屏東地檢署觀護人室人員採驗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貳、程序事項: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毒品者,只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倘初犯後5年內已再犯,縱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5年後,仍與「5年後再犯」有別,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未收實效,自應逕行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7年9月9日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被告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執行,其於94年間戒治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即96年間)復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刑確定,業如前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是依上揭說明,本案被告施用毒品犯行自應逕行追訴處罰。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72頁)。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2月13日編號KH/2017/C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屏東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肆、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9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1年12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迭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判刑,且經入監執行後得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竟再犯本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其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犯行,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較低,暨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見卷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39頁)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本院卷第2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柒、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鍾思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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