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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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104年度救字第72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被告 陳佩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含訴訟救助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