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7號聲請人 陳鈺櫻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
②大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