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派股息紅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告 黃琪媖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複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被告國邦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慧玲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汪家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派股息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248號請求變更登記事件之基礎事實與法律關係與本件訴訟相同,且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又兩案當事人同一、以相同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所涉抗辯、證物部分重疊、相同,經於97年3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