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3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