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37號聲請人 鍾世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泰進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聲請人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就相對人所有坐落同段58、59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聲請人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相對人邱泰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