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7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洪松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青輝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青輝工程有限公司之事業所營業所設於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