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 莊智 為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紹煥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周紹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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