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 丘紅杏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慶貴 等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列土地、建物之地段為「西山段」,與原告所提出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段不符,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2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全體所有權人)。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