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東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張麗秀 被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東交簡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