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正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52號、107年度執字第3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正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4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5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6至7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10至11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2至13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雖其中編號2、4、10、11等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其餘編號等罪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9日│105年7月29日│105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635號│字第921號│字第921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6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1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7日│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6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1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17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25日│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第3459│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374號│號│第346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8月18日│105年8月18日│105年8月16日│││105年8月24日│105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74號等│字第974號等│第4445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4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84號│105年度投簡字第6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106年3月2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4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84號│105年度投簡字第600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9日│106年1月9日│106年4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2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2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編號6至7等罪曾定應執│││期徒刑1年8月,南投地│期徒刑9月,南投地檢│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檢106年度執字第192號│106年度執字第193號。│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2號。│└────────┴──────────┴──────────┴──────────┘┌────────┬──────────┬──────────┬──────────┐│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7日│105年8月14日│105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45號│第4712號│第666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投簡字第600號│106年度簡字第34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日│106年4月26日│106年6月27日│├───┼────┼──────────┼──────────┼──────────┤││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投簡字第600號│106年度簡字第34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53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6日│106年5月22日│106年7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6至7等罪曾定應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第8842號│第1747號│││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2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74號等│第3674號等│第3674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226號│106年度易字第2226號│106年度易字第22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226號│106年度易字第2226號│106年度易字第2226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至11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2至13等罪曾定應│││,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52號。│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53號。│└────────┴─────────────────────┴──────────┘┌────────┬──────────┬──────────┬──────────┐│編號│1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74號等│││├───┬────┼──────────┼──────────┼──────────┤││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2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226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至13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第3453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