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2號原告 林三雄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育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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