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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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有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今彩539簽注單參張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有富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
268條之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0年度速偵字第4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今彩539簽注單3張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4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4215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今彩539簽注單3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