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9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見和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擴張訴之聲請至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八千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四十七萬八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七千七百七十元。惟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一千五百元),而未全額繳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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