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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