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國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國文自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彭國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6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經本院於103年8月22日裁定被告應提出新臺幣15萬元保證金,得予以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迄今仍舊覓保無著,故被告仍有逃亡之可能,是本院認本案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9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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