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貴庭 、 徐瓊美 、 胡志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3,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