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國洋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明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明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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