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72號聲請人 黃今美 相對人 胡玉葱 利害關係人 黃修 因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胡玉葱(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黃今美為受監護宣告人胡玉葱之監護人。
指定 黃修因 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胡玉葱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胡玉葱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今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胡玉葱(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長女,相對人罹患精神疾病已10餘年,無法自理,需家人處理生活瑣事,目前於臺中慈濟醫院潭子分院身心障礙病房治療中,經醫師告知相對人之狀況已無法治癒,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併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三女黃修因(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2件、同意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親屬系統表及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各1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黃瓊璣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固能回應本院之點呼,且知悉其育有4女1男共5名子女,及現住於醫院,然亦稱平常會聽到有人叫喚聲音,但轉頭沒有看到人,且不會自行出門購買物品,及不知當日至醫院所為何事,可見其認知辨識及為意思表示之能力尚有欠缺,經函請該院鑑定結果亦認略以:㈠檢查結果:⒈理學檢查:鑑定當時,胡員(即相對人)在案大女兒及案三女兒之陪同下自行步入診間,意識清楚。綜觀其頭眼耳鼻喉部位,未有明顯外觀上的異常。頸部柔軟、活動角度未有受限,亦未引發任何疼痛。胸部隨呼吸能正常對稱起伏,聽診肺音清澈無明顯雜音。心搏規律,聽診無明顯病理性心音或心雜音。腹部柔軟無壓痛,腸音較緩慢。四肢方面,外觀完整無畸型、活動範圍完整,無水腫或肢端膨大,身體與雙手不自主顫抖,可能為服藥的關係。⒉精神狀態檢查:鑑定當時,胡員意識清楚,穿著輕便服裝,自行坐於診間椅上。身上無明顯異味。其態度淡漠疏離,對於他人之詢問會配合回答,但未主動提問、補充,或對鑑定過程、內容、結果表示疑問或好奇。注意力可轉移,但難以集中停駐於會談。情緒方面,尚稱穩定,但表情淡漠,幾乎未見喜怒哀樂之變化。行為方面,未有激躁或不安之表現,且只有被動回答問題,幾乎沒有主動之社交行為,且極少眼神接觸。語言方面,可切題回應。思考方面,未見明確之被害或關係等妄想,無自殺、殺人之想法,而思考過程緩慢,內容貧乏。知覺方面,未發現當下有任何視覺、聽覺、嗅覺、味覺及觸覺方面之幻覺或感覺異常。判斷力方面,有明顯之判斷力低下。定向感方面,時間定向感有障礙,對於某些場合仍有地理定向力障礙。記憶方面,近期及遠期記憶皆有明顯異常。抽象思考能力不佳。計算能力方面,亦有缺損。無病識感。⒊心理衡鑑:胡員長期有幻覺、自言自語、暴躁等症狀且症狀表現起伏不定,此次評估結果顯示認知功能與生活功能有所缺損,包含自我照顧、記憶力、時地定向感、判斷力、思考流暢度、社區事務與家居嗜好等。CASItotal=39/100,MMSEtotal=15/30,CD
R=1。㈡鑑定結果:綜合會談,臨床檢查、心理衡鑑之結果,基於受鑑定人為思覺失調症患者,有精神上之障礙,疾病影響呈現慢性化,評估結果顯示認知功能與生活功能有所缺損,回覆可能性極低微,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已達監護宣告之標準等語,此有該院107年6月25日慈中醫文字第1070751號函檢送之司法精神鑑定報告1份在卷足憑。是本院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爰依法為監護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胡玉葱之長女,誼屬至親,兩人互動密切,目前皆由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次女 黃芯榆 、三女黃修因、四女 黃湘怡 等人輪流處理受監護宣告人之醫療及生活等相關事宜,且願意出任監護人一職;又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 黃庭進 、次女黃芯榆、三女黃修因、四女黃湘怡、子 黃國瑋 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此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1件在卷足稽等情,是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受監護宣告人胡玉葱之三女黃修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獲黃修因同意,業據其到場陳明綦詳,且有其出具之願任同意書1紙附卷可稽,且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黃庭進、次女黃芯榆、四女黃湘怡、子黃國瑋均同意由黃修因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有上開說明書1件在卷可憑,爰依法指定黃修因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黃修因於本件確定後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