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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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小調字第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蔡海清 代理人(法 張秉正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 邱秋蘭 相對人 高三 妹共同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19號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書記官呂姿穎調解委員柯至誠委員調解委員張文瑞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蔡海清聲請人代理人張秉正律師相對人邱秋蘭相對人 高三妹 相對人代理人林怡君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共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元,給付方式:相對人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參萬貳仟元予聲請人收受完畢。(簽名:蔡海清)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蔡海清聲請人代理人張秉正律師相對人邱秋蘭相對人高三妹相對人代理人林怡君律師調解委員張文瑞調解委員柯至誠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呂姿穎司法事務官陳定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呂姿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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