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小字第5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誼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葛定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4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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