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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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446號
上 訴 人 黃金德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
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