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谷龍選任辯護人劉思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谷龍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楊谷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0年3月10日、100年5月10日、100年7月10日延長羈押及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後因關於被告本案犯行部分之證人詰問程序已畢,於100年7月26日審理期日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在案,然本院認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100年9月6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