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藥害救濟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6號上訴人 楊翠菊 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人 邱文達 (署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藥害救濟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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