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3號原告 賴宏志 被告長鴻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元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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