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794號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捌拾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玖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