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538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王林秀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為王林「秀」蘭或王林「金」蘭,請補正正確之相對人姓名。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