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96號聲請人 張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國銘 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十四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判決書正本、公證書正本、證明正本。
二、經公證及證明之委任書。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白梅

更多裁判書